发票迟交本身并不剥夺组织扣除增值税的权利,但存在违反税收会计程序的风险。
亮点:
1.发票截止日期:发票必须由卖方从货物装运(完成工作,提供服务)之日起不迟于五个日历日向买方开具。
2.扣除权:组织有权接受增值税扣除,即使发票是迟交的,但须遵守法律的所有其他要求(有正确的文件等)。
3.监管机构的检查:但是,在检查时,税务机关注意遵守发票的时间表。违反这些最后期限可能是索赔和拒绝接受扣除的原因。
4.退税额:如果组织因发票迟交而被拒绝扣除,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以保护其扣除权。
尽管没有明确禁止在迟交发票时接受扣除,但最好遵守法定时限,以尽量减少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的风险。